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402民初1500号
原告:广德大江南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广德县誓节镇余枫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2675887287R(1-1)。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方利平,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安徽渊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天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桃州镇新城区金鑫世贸广场北区商务楼10楼1019-102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25563354048。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7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德大江南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天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5月18日以原、被告已庭外和解,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德大江南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26元,保全申请费2020元,合计4946元,由原告广德大江南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