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882执343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徽天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25563354048。
法定代表人:胡剑,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广德怡港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桃州镇团结东路、万桂山路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2060849751T。
法定代表人:谢军明,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安徽天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德怡港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3月4日作出的(2019)皖1822民初24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6247276.11元及利息,本案执行费58636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等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零星存款,本院已依法轮候冻结;发现被执行人有位于安徽省广德市房屋,本院已依法轮候查封。
三、通过实地走访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和了解,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四、已对被执行人发布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表、证明等证据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本案中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皖1822民初24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闻 剑
审判员 郑承丽
审判员 黄阳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黄良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