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广厦铁塔制造有限公司

衡水广厦铁塔制造有限公司与宜都市天泽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1102民初3443号
原告:衡水广厦铁塔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开发区胜利西路261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仁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仁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都市天泽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都市红春社区一组。
法定代表人:**。
原告衡水广厦铁塔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宜都市天泽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衡水广厦铁塔制造有限公司于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并无不妥,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衡水广厦铁塔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88元,由原告衡水广厦铁塔制造有限公司担负。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贡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