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冀1102财保20号
一、冻结被申请人宜都市天泽商贸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51000元;
二、如银行账户存款不足本裁定主文第一项冻结数额,则查封被申请人宜都市天泽商贸有限公司名下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保全措施到期后当事人如需继续查封、扣押或冻结,应在到期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延期申请,否则逾期将自动解除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宋铁利
书记员 孙 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