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广厦铁塔制造有限公司

红河石屏锋电新能源有限公司、衡水广厦铁塔制造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冀11民终2261号
上诉人红河石屏锋电新能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衡水广厦铁塔制造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18)冀1102民初68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红河石屏锋电新能源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红河石屏锋电新能源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准许红河石屏锋电新能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202元,减半收取1601元,由上诉人红河石屏锋电新能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孟祥东 审判员  王江丰 审判员  李春蕾
书记员  王聪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