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1102民初6852号
原告:衡水广厦铁塔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开发区胜利西路261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仁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区河西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律顾问。
衡水广厦铁塔制造有限公司与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1日立案。原告衡水广厦铁塔制造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衡水广厦铁塔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65元,由原告衡水广厦铁塔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常青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