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广厦铁塔制造有限公司

衡水广厦铁塔制造有限公司与西藏宝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大唐武威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1102民初6850号
原告:衡水广厦铁塔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开发区胜利西路261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仁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藏宝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拉萨市金珠西路158号阳光新城A区2栋2单元3-2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大唐武威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民勤县红沙岗工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
衡水广厦铁塔制造有限公司与西藏宝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大唐武威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1日立案。原告衡水广厦铁塔制造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衡水广厦铁塔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1元,由原告衡水广厦铁塔制造有限公司。
审判员常青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