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183执恢82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南中土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娜。
被执行人:新密市***和合村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张云升。
关于河南中土实业有限公司诉新密市***和合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豫0183民初2816号民事判决书以及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01民终205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一、被告新密市***和合村村民委员会。(利罚息暂计算至2017年2月28日,之后利息和罚息按照合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河南中土实业有限公司土地流转费300000元;;二、驳回被告的反诉请求;三、新密市***和合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河南中土实业有限公司支出的测绘费、规划设计费、域名注册费、商标注册费、宣传费损失共计160110元;四、驳回河南中土实业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10070元,由河南中土实业有限公司负担2719元,由新密市***和合村村民委员会负担7351元,反诉案件受理费6400元,由新密市***和合村村民委员会负担,保全费按(2018)豫0183财保374号民事裁定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6205元,由河南中土实业有限公司负担3102.5元,由新密市***和合村村民委员会负担3102.5元。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立案恢复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1.于2020年8月13日向被执行人邮寄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廉政监督卡、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风险告知书、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于2020年9月16日向被执行人邮寄发出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至今仍未主动履行,亦未申报其财产。
2.于2020年8月13日、9月14日、9月30日通过全国网络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不动产、工商总局、人行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
3.于2020年9月16日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于2021年1月25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于2020年10月10日经新密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
5.于2020年12月17日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现场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6.于2020年12月17日冻结被执行人在新密市××隗镇人民政府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银行账户。
本院已于2021年1月21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情况下,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已受偿0元。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新密市***和合村村民委员会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河南中土实业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梁会刚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冯鹏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