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183财保374号
申请人:河南中土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新密市大隗镇和合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新密市。
法定代表人:张转运,系村民委员会主任。
申请人河南中土实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新密市大隗镇和合村村民委员会的银行存款61302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并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的保单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新密市大隗镇和合村村民委员会的银行存款61302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3585元,由申请人河南中土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周垚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