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中土实业有限公司

河南中土实业有限公司、新密市大隗镇和合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豫01民终2051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河南中土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新密市大隗镇和合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郑州市新密市。
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建伟,河南京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中土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土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密市大隗镇和合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和合村委会)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2018)豫0183民初28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2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中土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和合村委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建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土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第二项,改判和合村委会向中土公司支付各项支出损失共计327020元;2.改判和合村委会承担本案保全费用;3.判令和合村委会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1.一审判决认定双方对案涉合同签订均存在过错是错误的。案涉项目由和合村委会发起,中土公司应邀参与,双方权利义务约定清晰明确,中土公司签订合同并履行相关约定并无过错;2.一审判决未认定和合村委会向中土公司支付各项支出损失是错误的。中土公司一审举示的证据证明合同签订前,双方早已就案涉项目开展磋商并对各自权利义务达成合意,和合村委会明知且认可中土公司于合同签订前进行的一系列履约行为,而和合村委会迟迟未就案涉土地性质、用途与相关政府部门沟通,未就其是否可以履行合同义务向中土公司告知说明,应承担各项支出损失;3.一审判决未认定保全费由和合村委会承担是错误的。
和合村委会辩称,1.案涉项目由中土公司发起,和合村委会应邀参与,履约过程中和合村委会没有任何违约行为,一审判决认定中土公司对案涉合同签订存在过错正确,中土公司第一个上诉理由不能成立;2.中土公司没有“千年古堡?和合堡”项目开发建设的资质、经营范围、经济实力和能力。同时,中土公司没有交纳土地流转费用,没有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也没有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环境评价报告、可行性报告和立项审批的前提下,其进行所谓勘察测绘、旅游规划设计、特色小镇规划设计、宣传网站域名注册是非法的,不具有合法性,后果和损失应由中土公司承担。新密市大隗镇政府提供保姆式服务,没有违约行为,中土公司没有支付土地流转费用276万元,因此,中土公司第二个上诉理由不能成立;3.中土公司为举证和主张保全费用,一审判决未认定保全费正确,中土公司第三个上诉理由不能成立;4.和合村委会无力缴纳上诉费,一审判决应支持其反诉请求。
中土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农村土地流转合同》、《和合村公墓建设合同》与《战略合作框架协议》;2.判令和合村委会向中土公司返还土地流转费用300000元,并支付该租金占用期间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款项返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3.判令和合村委会向中土公司支付勘察规划费、设计费、商标注册费等各项支出损失共计327020元(部分合同待中土公司履行完毕后另案起诉);4.判令和合村委会承担诉讼费。
和合村委会向一审法院反诉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中土公司支付和合村委会土地流转土地流转费用90万元,并向和合村委会赔礼道歉;2.判令中土公司承担诉讼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12月20日双方分别签订《农村土地流转合同》、《和合村公墓建设合同》、《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三份合同。其中《农村土地流转合同》约定:中土公司应和合村委招商合作邀请,参与该村新型城镇化建设,共同开发建设大型文旅综合体项目“千年古镇·和合堡”(集休闲、旅游、商贸、物流于一体的特色小镇,把和合村建成为郑州周边重要的商务、度假、休闲、文化体验的产业集群)。和合村委将集体土地承包经营的土地经营权出租给中土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出租期限为:2016年12月20日至2046年12月20日止。出租土地的租金为每年每亩壹仟元整。和合村委的权利与义务:召集村民会议,依法表决通过本合同所涉承包方案和开发建设方案,并依法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向县乡各级政府部门备案,并帮助中土公司取得承包经营权证书等相关权利凭证;采取必要措施,维护中土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擅自变更、解除承包合同。中土公司权利和义务:中土公司独立自主制定经营管理计划,开展各项经营管理活动自负盈亏。为承包经营所需,中土公司有权以承包经营权作担保融资。《和合村公墓建设合同》约定:由和合村委无偿提供建设公墓土地,并由中土公司对公墓进行规划建设。中土公司负责和合公墓的规划设计,组织建设,并做到设计建设景观化,同时要成为和合景区建设的一大亮点。中土公司负责和合公墓建设的投资,以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可以对外开放经营。同时中土公司拥有和合公墓的运营权和管理权。中土公司并负责对“和合古庙”文化遗产进行恢复,建成和合文化研究院或和合文化馆。《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约定:和合村授权中土公司对外招商引资。中土公司可筹集资金自主进行开发建设;双方负责项目立项;中土公司负责垫资做好项目规划设计、项目申报,并组织建设开发、运营;协议签订后,中土公司作为唯一授权的对外宣传、招商平台,进行该项目的策划、建设、运营工作。和合村不得再授权任何其他机构从事类似项目。2016年12月19日,中土公司向和合村委会支付首批土地流转费300000元。另查明,中土公司为履行合同,与河南五格勘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就该项目勘察测绘工作签订了《测绘合同》,并提供该公司出具的测绘工程费收据一份,显示测绘工程费30000元;中土公司与河南省景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签订了《旅游规划设计合同》和《特色小镇规划设计合同》,并按合同约定向设计人员支付了工资;中土公司另与中企动力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中企网动力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就项目宣传网站所需域名注册工作签订了《域名合同》,依约支付注册服务费用6320元,并注册一系列域名;中土公司与郑州安必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就该项目商标注册签订了二份《商标代理委托合同》,并支付商标注册费;中土公司另提供银行转账凭证两份,显示向河南胤熙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转账50000元。双方因该合同产生纠纷,形成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农村土地流转合同》、《和合村公墓建设合同》、《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三份合同,约定将和合村委会集体土地用于大规模的建设开发,违反了国家关于规划、土地用途、农用地转建设用地等有关法律规定,属无效合同。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双方对该合同的签订均存在过错。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和合村委会应向中土公司返还土地流转费300000元。中土公司因筹备合同支出的测绘费、规划设计费、商标注册费、域名注册费、宣传费,由中土公司自担。和合村委会反诉请求中土公司支付剩余土地流转费900000元,不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五十八条等相关法律之规定,该院判决:一、新密市大隗镇和合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河南中土实业有限公司土地流转费300000元;二、驳回河南中土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新密市大隗镇和合村村民委员会的反诉请求。如果未按该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受理费10070元由河南中土实业有限公司承担5035元、新密市大隗镇和合村村民委员会承担5035元,反诉受理费为6400元,由新密市大隗镇和合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1.中土公司与河南省景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签订了《旅游规划设计合同》和《特色小镇规划设计合同》,约定规划设计费用以中土公司每月直接向设计团队支付工资的方式支付,按照上述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标准及工资表,中土公司为此共支出20.51万元;2.中土公司向郑州安必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支付商标注册费2.88万元。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农村土地流转合同》、《和合村公墓建设合同》、《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三份合同,约定将和合村委会集体土地用于大规模的建设开发,违反了国家关于规划、土地用途、农用地转建设用地等有关法律规定,属无效合同,结论正确,应予支持。案涉合同虽属无效合同,不能按照双方的内心意思发生法律效果,但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产生相应法律后果;缔约双方为订立合同已进行了接触、磋商,双方已由一般社会关系进入到特别结合关系,因此为履行合同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固有利益及信赖利益损失,有过错的一方或双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案涉《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约定“……中土公司已组织规划设计,同时进行了农村土地流转合同签约……中土公司负责垫资做好项目规划设计、项目申报,并组织建设开发、运营……”,由此可见在案涉合同签订前后,中土公司与案外人签订的《测绘合同》、《旅游规划设计合同》、《特色小镇规划设计合同》、《域名合同》、《商标代理委托合同》等都与案涉合同的履行有内在关联,所支出的费用应为履行案涉合同支出的合理费用。中土公司与和合村委会对缔结合同均应尽到理性、谨慎的合理注意义务,对案涉合同无效,双方均有过错,是为混合过错,应承担对等责任。中土公司因履行合同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为320220元,双方对此应各自承担50%的责任,因此和合村委会还应向中土公司支付各项支出损失160110元。
综上所述,中土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2018)豫0183民初281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
二、撤销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2018)豫0183民初281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新密市大隗镇和合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河南中土实业有限公司支出的测绘费、规划设计费、域名注册费、商标注册费、宣传费损失共计160110元;
四、驳回河南中土实业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10070元,由河南中土实业有限公司负担2719元,由新密市大隗镇和合村村民委员会负担7351元,反诉案件受理费6400元,由新密市大隗镇和合村村民委员会负担,保全费按(2018)豫0183财保374号民事裁定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6205元,由河南中土实业有限公司负担3102.5元,由新密市大隗镇和合村村民委员会负担3102.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皓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