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中土实业有限公司

河南中土实业有限公司与新密市大隗镇和合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豫0183民初2816号
原告(反诉被告):河南中土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郑汴路南熊耳河***幢*单元**层*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4555707157Q(1-6)。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小雯,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新密市大隗镇和合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郑州市新密市大隗镇和合村。
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建伟,河南京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河南中土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新密市大隗镇和合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年5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反诉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建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农村土地流转合同》、《和合村公墓建设合同》与《战略合作框架协议》;2、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土地流转费用300000元,并支付该租金占用期间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款项返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勘察规划费、设计费、商标注册费等各项支出损失共计327020元(部分合同待原告履行完毕后另案起诉)。事实与理由:原告受被告邀请,参与“千年古镇·和合堡”项目开发建设。2016年12月20日,原、被告双方共同签订了《农村土地流转合同》、《和合村公墓建设合同》与《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三份合同约定:和合村村委提供开发建设用地,原告负责筹资、勘察规划、建设与运营等事宜。合同签定时,原告向被告支付了土地流转费用30万元。原告陆续开展了考察学习、测绘勘察、规划设计、项目商标注册、宣传网站域名注册、拍摄宣传片等一系列筹备、建设活动。但由于被告并没有按照合同协议约定提供相应的建设用地,导致该项目无法正常实施,后被告多次推诿,明确表示不会再履行合同,并拒绝退还原告支付的土地流转费用及支付原告各项支出损失。原告无奈,遂诉至本院。
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第一组证据:1、新密市大隗镇和合村村民代表大会《决议》1份;2、2016年12月20日《农村土地流转合同》1份;3、2016年12月20日《和合村公墓建设合同》1份;4、2016年12月20日《战略合作框架协》1份。该组证据证明:被告所属32名村民代表一致同意该项目的开发建设;原、被告双方共同约定,为共同开发项目,被告将土地经营权出租给原告,租金为每年每亩1000元,出租期限30年;由被告负责报相关部门批准并取得承包经营证书;原、被告双方共同约定,为更好开发案涉项目、避免乱葬事件出现,被告向原告无偿提供公墓建设用地并委托原告对和合村公墓进行规划建设;被告明知且认可原告以组织规划设计方式已部分履行了协议义务的客观事实;原、被告双方共同约定项目由原告负责筹资垫资、规划设计、对外宣传招商、开发运营等事宜。第二组证据:2016年12月19日河南省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代理汇兑业务复核凭证1份;2017年2月6日《测绘合同》1份;2017年2月11日收据1份;河南五格勘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出具测绘结论1份;2016年4月18日《旅游规划设计合同》1份;2017年2月7日《特色小镇规划设计合同》1份;工资表20份;由河南省景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出具设计图2份;2017年1月9日《域名合同》1份共3页;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账户历史交易明细清单》1份;2017年1月9日中企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出具发票1份;《国际域名注册证书》12份;2017年1月10日和1月11日《商标代理委托合同》2份共5页;2016年12月29日河南省农村信用社《代理汇兑业复核》单据1份;2017年1月3日河南省农村信用社《电(信)汇凭证》1份;2017年1月10日河南省农村信用社《代理汇兑业复核》单据1份;2017年2月20日河南省农村信用社《代理汇兑业复核》单据1份;郑州安必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出具发票4份;《商标注册证》共18份;2017年3月20日河南省农村信用社《代理汇兑业复核》单据1份;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账户历史交易明细清单》1份。该组证据证明:2016年12月19日,原告应被告要求,向被告账户支付土地流转费用30万元;2017年2月6日,原告与河南五格勘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就该项目勘察测绘工作签订了《测绘合同》,并依约支付测绘工程费30000元,勘察测绘工作已完成;2016年4月18日与2017年2月7日,原告与河南省景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就该项目规划设计工作签订了《旅游规划设计合同》和《特色小镇规划设计合同》,并依约向设计人员支付了工资共计211900元,规划设计工作已完成;2017年1月9日,原告与中企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企网动力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就该项目宣传网站所需域名注册工作签订了《域名合同》,并依约支付注册服务费用6320元,域名注册工作已完成;2017年1月10日和1月11日,原告与郑州安必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就该项目商标注册工作签订了2份《商标代理委托合同》,并依约支付商标注册费28800元,商标注册工作已完成;2017年3月18日,原告与河南胤熙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就该项目宣传片拍摄工作签订合同,并已依约支付宣传片拍摄制作费用50000元;第三组证据:土地规划图1份;2018年2月11日《律师函》1份;28、聊天记录截屏2份。该组证据证明:原告至今仍未获得该项目所需土地承包经营权,且该项目所需土地至今为止仍不具备开发建设条件;原告期间多次与被告协商、催促被告履约,并向被告发送律师函。
被告辩称,一、原告第一项诉讼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农村土地流转合同》、《和合村公墓建设合同》与《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不能成立。理由如下:被告没有邀请原告参与“千年古镇·和合堡”项目的开发建设,是原告找到被告,声称要进行“千年古镇·和合堡”项目的开发建设。2016年12月20日,原、被告双方共同签订了《农村土地流转合同》、《和合村公墓建设合同》与《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三份合同约定“一、被告授权原告对外招商引资。原告可筹集资金自主进行开发建设。二、双方负责项目立项,并把项目提升到新密市、郑州市或者省级重点项目。三、原告负责垫资做好项目规划设计、项目申报,并组织建设开发、运营。四、本协议签订后,原告作为唯一授权的对外宣传、招商平台,进行该项目的策划、建设、运营工作。被告不得再授权任何其他机构从事类似项目”等等。因此,原告应当继续履行三份合同,其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二、原告第二项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土地流转费用300000元,并支付该租金占用期间利息”不能成立。理由:1、被告没有任何违约行为。根据原告声称的经济实力和要求,被告在合同签订当日即2016年12月20日,为原告先期准备了1200亩地(其中上沟组200亩、下沟组150亩、南砦组270亩、胡家台组180亩、东门组170亩合计1200亩),原告并没有入驻、实施“千年古镇·和合堡”项目,原告除了支付“土地流转费用”30万元,什么都没有干。并且被告把原告作为“唯一授权的对外宣传、招商平台,进行该项目的策划、建设、运营工作”。原告一直违反三份合同约定,始终没有支付土地流转费用276万元。其中《农村土地流转合同》约定“一、出租面积为被告将集体承包经营的和合村2760亩土地经营权出租给原告从事经营活动。二、出租期限为出租期限为30年,即自2016年12月20日起至2046年12月20日止。三、出租价款为出租土地的租金为每年每亩壹仟元整(1000.00元),每五年按当年小麦市场价格增减的同一比例调整土地租赁价格。四、支付方式和时间为该土地流转费用以现金支付租金的方式,支付时间为每年末最后一月,租金以土地流转实际面积为准进行结算”。原告只依约向被告支付了土地流转费用30万元,后始终没有支付剩余的土地流转费用246万元。被告仍然准备了2760亩土地,等待、期待和欢迎原告开发、履行三份合同;4、原告只履行了合同的一千三百多分之一,其无权解除合同。原告在和合村群众大会上,承诺投资40亿元,和合村满怀期待,不但等着原告的投资40亿元,而且等不到原告支付第一期土地流转费用276万元;三、原告第三项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勘察规划费、设计费、商标注册费等各项支出(部分合同待原告履行完毕后另案起诉)”不能成立。理由如下:原告经营范围是风景园林规划设计;园林景观工程;照明工程;城市绿化与生态修复工程及及相关技术服务;花卉、苗木种植与销售;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环保技术开发;旅游信息咨询。原告支付勘察规划费、设计费、商标注册费等各项支出损失与被告无关。原告根本没有项目开发建设的资质、经营范围、经济实力和能力。原告没有交纳土地流转费用,没有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也没有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环境评价报告》、《可行性报告》和立项审批的前提下,其进行所谓勘察测绘、旅游规划设计、特色小镇规划设计、宣传网站所域名注册、案涉项目宣传片拍摄,不具有合法性,后果和损失应当原告承担。综上所述,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流转合同一份;战略合作协议一份;照片四份;证明被告已经准备好土地,时刻准备交付给原告。
被告另提出反诉诉讼请求称:请求依法判令原告支付被告剩余土地流转土地流转费用90万元,并向被告赔礼道歉。事实与理由:2016年12月2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土地流转合同》、《和合村公墓建设合同》、《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约定被告将和合村2760亩土地经营权出租给原告从事经营活动,出租期限为30年(2016.12.20—2046.12.20)租金为每年每亩1000元(每五年按当年小麦市场价格调整)。合同签订后,被告和镇政府做了大量工作,但原告关于土地流转费用一直未支付。
为支持其反诉诉讼请求,被告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流转合同一份;战略合作协议一份;照片四份;证明被告已经准备好土地,时刻准备交付给原告。
原告针对被告的反诉辩称,被告的请求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流转合同中没有约定土地数量与土地范围,原告不存在违约情况,应依法驳回。
原告针对被告的反诉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举证。对本案事实确认如下:2016年12月20日原、被告双方分别签订《农村土地流转合同》、《和合村公墓建设合同》、《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三份合同。其中《农村土地流转合同》约定:中土公司应和合村委招商合作邀请,参与该村新型城镇化建设,共同开发建设大型文旅综合体项目“千年古镇·和合堡”(集休闲、旅游、商贸、物流于一体的特色小镇,把和合村建成为郑州周边重要的商务、度假、休闲、文化体验的产业集群)。和合村委将集体土地承包经营的土地经营权出租给中土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出租期限为:2016年12月20日至2046年12月20日止。出租土地的租金为每年每亩壹仟元整。和合村委的权利与义务:召集村民会议,依法表决通过本合同所涉承包方案和开发建设方案,并依法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向县乡各级政府部门备案,并帮助中土公司取得承包经营权证书等相关权利凭证;采取必要措施,维护原告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擅自变更、解除承包合同。中土公司权利和义务:中土公司独立自主制定经营管理计划,开展各项经营管理活动自负盈亏。为承包经营所需,中土公司有权以承包经营权作担保融资。《和合村公墓建设合同》约定:由和合村委无偿提供建设公墓土地,并由中土公司对公墓进行规划建设。中土公司负责和合公墓的规划设计,组织建设,并做到设计建设景观化,同时要成为和合景区建设的一大亮点。中土公司负责和合公墓建设的投资,以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可以对外开放经营。同时中土公司拥有和合公墓的运营权和管理权。中土公司并负责对“和合古庙”文化遗产进行恢复,建成和合文化研究院或和合文化馆。《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约定:和合村授权中土公司对外招商引资。中土公司可筹集资金自主进行开发建设;双方负责项目立项;中土公司负责垫资做好项目规划设计、项目申报,并组织建设开发、运营;协议签订后,中土公司作为唯一授权的对外宣传、招商平台,进行该项目的策划、建设、运营工作。和合村不得再授权任何其他机构从事类似项目。2016年12月19日,原告向被告支付首批土地流转费300000元。另查明,原告为履行合同,与河南五格勘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就该项目勘察测绘工作签订了《测绘合同》,并提供该公司出具的测绘工程费收据一份,显示测绘工程费30000元;原告与河南省景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签订了《旅游规划设计合同》和《特色小镇规划设计合同》,并按合同约定向设计人员支付了工资;原告另与中企动力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中企网动力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就项目宣传网站所需域名注册工作签订了《域名合同》,依约支付注册服务费用6320元,并注册一系列域名;原告与郑州安必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就该项目商标注册签订了二份《商标代理委托合同》,并支付商标注册费;原告另提供银行转账凭证两份,显示向河南胤熙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转账50000元。原、被告双方因该合同产生纠纷,形成诉讼。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农村土地流转合同》、《和合村公墓建设合同》、《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三份合同,约定将被告集体土地用于大规模的建设开发,违反了国家关于规划、土地用途、农用地转建设用地等有关法律规定,属无效合同。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双方对该合同的签订均存在过错。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被告应向原告返还土地流转费300000元。原告因筹备合同支出的测绘费、规划设计费、商标注册费、域名注册费、宣传费,由原告自担。被告反诉请求原告支付剩余土地流转费900000元,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五十八条等相关法律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新密市大隗镇和合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河南中土实业有限公司土地流转费300000元;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驳回被告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受理费10070元由原告承担5035元、被告承担5035元,反诉受理费为64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本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勇
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魏亚培
书记员司英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