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博鳌广告有限公司

佛山市博鳌广告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粤0606执9056号之一
被执行人:佛山市博鳌广告有限公司,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简平路1号天安南海数码新城3栋711室。
法定代表人:谢哲。
原告王永南与被告佛山市博鳌广告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6民初6976号民事判决书、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06民终2497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应承担案件受理费3695元。因债务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由本院审判庭移送执行,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依法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向佛山市内的有关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向佛山市各区房管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佛山市范围内无房地产登记;向佛山市交警支队车管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佛山市范围内无车辆登记。本案未执行标的为诉讼费3695元。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待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恢复执行。依照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粤0606执905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周南华
执行员  李华江
执行员  叶锐杰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吴国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