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博鳌广告有限公司

某某与佛山市博鳌广告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粤0606执792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王永南,男,1969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婉君,广东捷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华,广东捷顺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执行人:佛山市博鳌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简平路1号天安数码新城3栋711室。
法定代表人:谢哲。
原告王永南与被告佛山市博鳌广告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6民初69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一、被告佛山市博鳌广告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永南支付工程款386575.62元及2014年6月3日之前的利息计83050元,合计469625.62元;二、被告佛山市博鳌广告有限公司应从2014年10月17日起,以386575.62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王永南支付逾期利息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本案受理费5213.38元(已减半收取且由原告预缴),由原告王永南负担1518.38元,由被告佛山市博鳌广告有限公司负担3695元。因义务人佛山市博鳌广告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王永南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本院向佛山市内的有关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向佛山市各区房管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佛山市范围内无房地产登记;向佛山市交警支队车管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佛山市范围内无车辆登记;本案未执行标的为债务519609.6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告知书,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执行标的为债务519609.6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待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粤0606执792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周南华
执行员  叶锐杰
执行员  李华江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高咏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