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博鳌广告有限公司

某某与佛山市博鳌广告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粤0605民初7408号
原告:幸利燕,女,汉族,1985年8月25日出生,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
委托代理人:黎婉君,系广东捷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丽华,系广东捷顺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佛山市博鳌广告有限公司,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简平路1号天安南海数码新城3栋7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6731185729。
法定代表人:谢哲。
委托代理人:江灿威,系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潘杰咚,系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幸利燕与被告佛山市博鳌广告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日受理后,被告在答辩期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审查后裁定予以驳回。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院于2016年8月9日收到退卷。本案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幸利燕的委托代理人黎婉君、被告佛山市博鳌广告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江灿威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被告向原告支付定作款人民币100277.7元及违约金人民币9360元(从2015年1月20日起以100277.7元为本金按照每日万分之二暂计算至2016年4月30日,往后按照上述计算方式计付违约金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合共109637.7元。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4年9月2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项目合同书》约定,被告向原告定作广告牌,原告负责制作广告牌及安装广告牌、清理现场。原告与被告双方约定工期到2014年10月25日。项目完工后,2015年1月20日,被告为原告出具了《佛山市图书馆新馆标牌定制竣工验收报告》确认,原告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定制及安装广告牌的合同义务,总造价为240277.7元。但截止至今,被告仍拖欠原告100277.7元的款项未付。原告曾多次催告,均未果。为此,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公正判决,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答辩称:被告与原告虽然存在定作合同纠纷,但是原告提出的第1项诉讼请求金额与事实不符,应当予以调整,具体事实和理由如下:截至2016年9月6日,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的工程款为93037.52元,而非原告要求的金额。1、被告于2014年12月9日向原告62×××79的农行账户存入40000元;2、被告于2014年12月10日向原告62×××79的农行账户存入50000元;3、被告于2014年12月12日向原告62×××79的农行账户存入30000元;4、应原告要求,被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原告丈夫王永南62×××52的工行账户存入20000元;5、施工期间,应原告要求,被告代为支付该工程的喷画款1830.18元,代为支付该工程的图书快印资料款5329.60元,代为支付该工程的广告钉80元。因此,在扣除以上已支付的部分工程款以及代付款后,截至2016年9月6日,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的剩余工程款项为93037.52元,而非原告要求的100277.7元。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4年9月20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项目合同书》,约定:项目名称:佛山市图书馆新馆标牌定制。合同总额230000元(制作清单如有调整,从清单中调整制作项目多还少补,合同总价不变)。合同总额包含所有货物的制作、样板制作、货物及零配件的购置和安装、运输及保险、装卸、清理现场、质保期售后服务、雇员费用、合同实施过程中的应预见和不可预见费用等。合同生效后,第一部分产品(外立面、进出口处招牌金属字、发光LOGO安装及调试)进场安装调试完毕后,由甲方向业主方提出申请,待甲方收到业主方钱后,支付合同金额的60%给乙方。项目剩余产品安装完毕交付使用,并验收合格,由甲方向业主方提出申请,待甲方收到业主方钱后一次支付合同价的35%给乙方。余下合同结算价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在项目验收合格运行正常累计满12个月后付清余款,不计利息,付款时扣除应扣款项。以上付款全部以甲方收到业主方的款项后按支付比例支付给乙方。完工期:10月25日完工。甲方未按要求履行合同义务时,或无故拖延验收、付款时,甲方须向乙方支付滞纳金,标准为每日按逾期应付款总额的2‰累计。
2015年1月20日,被告在《佛山市图书馆新标牌定制竣工验收报告》盖章签字,确认:按合同约定佛山市图书馆新馆标牌定制项目,全部标牌制作安装完成,并交付正常使用,工程造价240277.7元;开工日期2014年8月20日,竣工日期2014年12月5日。
被告分别于2014年12月9日、2014年12月10日、2014年12月12日向原告的账户62×××79分别汇款40000元、50000元、30000元。被告于2015年7月6日向案外人王永南的账户62×××52转账20000元用于支付涉案的定作款。原告幸利燕确认收到上述140000元。
被告主张代原告支付了喷画款1830.18元、图书快印资料款5329.60元、广告钉款80元,应在定作款中予以扣除,但被告提供的相应喷画、图书快印资料、广告钉送货单上的客户是“博鳌广告”送货单的其他内容也未能反映所送货品与原告有关,本院对被告主张的该项事实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原告幸利燕主张涉案工程总定作款为240277.7元,被告已转账支付140000元,原告无异议,本院迳予确认,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定作款100277.7元(240277.7元-140000元)。被告逾期付款,应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原告主张按日万分之二计算违约金,没有违反合同约定,也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至于违约金的起算时间,根据合同约定,产品验收合格后,待被告收到业主方钱后一次支付合同价35%给原告,剩余5%质量保证金在项目验收合格运行正常累计满12个月后付清余款,现有证据无法查实被告收取业主款项的时间,故原告主张的违约金自收取最后一期款项次日(即2016年1月21日)起计算为宜。据此,本院确认被告应从2016年1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以100277.7元为本金按日万分之二即年利率7.3%计付违约金给原告。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佛山市博鳌广告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定作款100277.7元予原告幸利燕,并以100277.7元为本金自2016年1月21至实际清偿之日按年利率7.3%计付违约金给原告。
二、驳回原告幸利燕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46.3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3.18元,被告负担1223.2元,被告负担的部分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原告多预交的1223.2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经原告申请,本院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妙珍

二〇一六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潘绮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