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博鳌广告有限公司

某某与佛山市博鳌广告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粤0605执恢1113号
申请执行人:阳柏青,男,汉族,1970年2月3日出生,住湖南省洞口县。
被执行人:佛山市博鳌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简平路1号天安南海数码新的城3栋711室,营业执照:440682000061860。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南法桂民三初字第17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一致确认:截止2015年12月3日,被执行人确认已收取申请执行人交付的履约保证金500000元。被执行人定于2016年9月27日前返还前述履约保证金500000元予申请执行人;若被执行人未能按时足额支付上述款项,被执行人以实际欠款余额为本金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本案受理费22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自动将150000元给付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2017年6月9日,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恢复执行本案。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54356.54元,已退申请执行人。至此,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295643.46元。另,本院在辖区内国土、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及银行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还款义务,本院于2017年9月22日将佛山市博鳌广告有限公司录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粤0605执恢111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白炳辉
执行员  李丽曼
执行员  林伟全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袁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