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博鳌广告有限公司

某某、佛山市博鳌广告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6民终249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永南,男,1969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婉君,广东捷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博鳌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6731185729。
法定代表人:谢哲。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灿威,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永南为与被上诉人佛山市博鳌广告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6民初69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审理过程中,王永南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本案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王永南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王永南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568.5元,减半收取1784.25元,由上诉人王永南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安建须
审 判 员  李 虹
代理审判员  黄玉凤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黄结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