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06民辖终92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博鳌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谢哲。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永南,男,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
上诉人佛山市博鳌广告有限公司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6民初6976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其住所地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根据原告就被告的诉讼管辖原则,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因此,上诉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涉案不动产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原审法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对本案享有专属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耿 翔
审 判 员 周 辉
代理审判员 钟斯朗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君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