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姚市中豪建设有限公司

余姚市中豪建设有限公司与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281民初8851号
原告:余姚市中豪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阳明街道长新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778234748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66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
原告余姚市中豪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余姚市中豪建设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明确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余姚市中豪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尚洁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