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姚市中豪建设有限公司

余姚市中豪建设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沪0112民催13号 申请人:余姚市中豪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申请人余姚市中豪建设有限公司因遗失银行承兑汇票壹张,票据号码为XXXXXXXXXXXXXXXX,票面金额为人民币247,149.20元。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于2018年6月13日立案后,依法于2018年6月1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公告之日起至2018年9月16日前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余姚市中豪建设有限公司持有的票据号码为XXXXXXXXXXXXXXXX,票面金额为人民币247,149.20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余姚市中豪建设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900元,由申请人余姚市中豪建设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二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四百五十二条在申报权利的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或者申报被驳回的,申请人应当自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之日起一个月内申请作出判决。逾期不申请判决的,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