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鄂0111民催7号
申请人:余姚市中豪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玉立路17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1986年11月12日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浙江省余姚市,特别授权代理。
申请人余姚市中豪建设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8年7月2日发出公告,并由人民法院报于2018年7月12日刊登在人民法院报六版,以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银行承兑汇票壹张(票号:3080005394129712,出票日期:2018年2月11日,出票人:宝业湖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出票人账号:11×××03,票面金额:伍万元整,付款行:招商银行武汉东湖支行,收款人:武汉中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余姚市中豪建设有限公司有权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900元,由申请人余姚市中豪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姚紫茶
审判员晋艳影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肖颖
书记员付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