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风行防水材料有限公司

昆明风行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与太仓诺源自动化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102民初9282号
原告:昆明风行防水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81216575604L。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禄脿街道办安丰营村委会上禄脿村。
法定代表人:景利果。
委托代理人:张斌,男,汉族,1994年9月1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为河北省邢台市广宗县,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太仓诺源自动化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MA1P9UKC8C。
住所:江苏省太仓市双凤镇新湖湖星路**。
法定代表人:丁新井。
本院在审理原告昆明风行防水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太仓诺源自动化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昆明风行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昆明风行防水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明风行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2元,退还原告昆明风行防水材料有限公司。
审判员  张薰文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王怡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