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风行防水材料有限公司

昆明风行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得利地质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26民初1709号
原告:昆明风行防水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81216575604L,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禄脿街道办安丰营村委会上禄脿村。
法定代表人:景利果,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斌,男,汉族,1994年9月14日出生,系该公司法务,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得利地质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6697953214T,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石林街道办事处石林风景区入口。
法定代表人:吴兴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昆明风行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得利地质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7日立案。原告昆明风行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意向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昆明风行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6元,由原告昆明风行防水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汤 国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俊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