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风行防水材料有限公司

**意、昆明风行防水材料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81民初352号
原告:**意,男,1990年2月1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云南省宣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思成,国浩律师(昆明)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风行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禄脿街道办安丰营村委会上禄脿村。
法定代表人:景利果。
被告:云南姜尚经贸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0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昆明市。
原告**意与被告昆明风行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云南姜尚经贸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2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昆明风行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云南姜尚经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意撤回对昆明风行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云南姜尚经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980元,减半收取计1490元,由**意承担。
审判员  尹红伟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丽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