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风行防水材料有限公司

***与昆明风行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81民初516号
原告:***,男,1990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云南省宣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思成,云南澜湄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风行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
被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昆明风行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昆明风行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昆明风行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4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红梅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叶 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