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风行防水材料有限公司

**、昆明风行防水材料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云0112民初7702号 原告:**,男,1977年8月2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法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法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风行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禄脿街道办安丰营村委会上禄脿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81216575604L。 法定代表人:景利果。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被告法务人员,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被告法务人员,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银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关上关兴路173号银海花园北区物业管理办公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291997380R。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震序律师事务所,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被告员工,一般授权代理。 原告昆**诉被告昆明风行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风行公司)、昆明银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银海物业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7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被告风行公司的诉讼代理人**、***,被告银海物业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财产损失120000元;2.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律师费、担保费、保全费等全部费用。**在庭审中陈述第二项诉讼费中只产生了案件受理费。事实和理由:2019年9月29日,**从俄罗斯回国后发现家中(银海山水间4组团2**402号)地板、家具出现被水浸泡的情况,**将该情况告知银海物业公司,其安排物业工作人员前来查看具体情况后建议进行排水处置,2019年10月5日,上述房屋再次被淹水,物业工作人员再次到原告家中查看,并查明该住房出现被水浸泡这一情况系风行公司对该小区实施屋顶防水工程施工过程中将建筑垃圾排入水管导致该**一楼落水管堵塞排水不畅。后银海物业公司与家具厂商到**家中对其浸泡过的家具、木地板进行查看与鉴定,确定了损失为150000元。经三方几次协商后,**愿意将损失降到120000元,对此银海物业公司出具情况明。综上,风行公司未规范处置建筑垃圾及银海物业公司未能及时尽到管理督促义务的行为致使**遭受重大财产损失,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风行公司答辩称:风行公司无过错,请求驳回对我方的诉讼请求。 银海物业公司答辩称:1.**与风行公司之间,以及**与银海物业公司之间,分别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不应也无法在同一案件中审理,**对银海物业公司的起诉是错误的,法庭应予以驳回。2.事件发生后,**明确表示放弃对银海物业公司的赔偿要求,该意思表示真实、有效,对**具有法律约束力,现**对银海物业公司提起诉讼,既违背诚信,也是没有依据的。3.**作为房屋所有权人长期外出,对自有财产疏于管理,以致水淹发生时未能及时发现,其自身对损害的发生也负有相应的责任。 **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房屋所有权证、防水工程施工合同、房屋浸泡照片、录音、视频,银海物业公司提交的与**的沟通录音,上述证据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可,对证明目的不予认可。 银海物业公司提交的情况说明,无**的签字,本院不予采信。**提交的银海山水间服务中心出具的情况说明,本院不予认可,详细理由在查明事实中阐述。 风行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本院查明以下事实:2019年9月,**发现家中生活阳台返水导致淹水,便通知了物业人员去家中查看,2019年10月5日,房屋再次淹水。**提交了房屋浸泡照片欲证明其损失,但是并不能从其照片中直接证明其损失金额。**居住在银海山水间4组团2**402号。**提交了银海山水间物业服务中心出具的情况说明,情况说***因小区实施屋顶防水工程,施工单位在施工结束后,雨落管堵塞排水不畅,返水致使该户家具被浸泡损坏,造成损失150000元,经红木家具厂商到现场查看鉴定,与用户沟通协商后达成协议对其赔偿120000元,该费用由物业服务中心和施工单位共同承担,各自对该住户赔偿60000元。该情况说明并未得到施工单位风行公司的认可。**和银海物业公司确认排水管末端即一楼处确实发生了堵塞,但是无法确认一楼至三楼的用户家中是否发生了同样的生活阳台返水的情况。 **在庭审中陈述,物业工作人员到其家中查看,并查明该住房出现被水浸泡这一情况系风行公司对该小区实施屋顶防水工程施工过程中将建筑垃圾排入水管导致该**一楼落水管堵塞排水不畅。后银海物业公司与家具厂商到**家中对其浸泡过的家具、木地板进行查看与鉴定,确定了损失为150000元。之后双方在多次协商过程中达成了赔偿**120000元的协议,银海物业公司和风行公司各赔偿60000元。 银海物业公司在庭审中陈述,并不知道当时的情况,银海山水间小区物业服务中心只是银海物业公司的一个项目,当时项目并未将此事汇报,现在开庭才知道这个事情。银海物业公司提交了系工作人员与**之间的录音,录音中**认可自己只想向风行公司索赔,物业中心出具的情况说明是当时为了帮助其向风行公司索赔,自己可以放弃对银海物业公司的索赔。**对录音不予认可,认为录音中不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但是并不能作出合理说明,故该份证据的内容真伪不明,因此,本院对**提交的情况说***的内容不予认可。 **提交的三份录音和一份视频中,记录了三方多次就房屋浸泡损失进行协商的过程,录音和视频的内容中风行公司的工作人员在协商中并未明确承认造成**家中被水浸泡是其责任,协商中都称需要汇报公司决定,并未与**和物业中心达成赔偿协议。其中一份录音材料和视频当中,风行公司熊姓工作人员表示向**赔偿30000元,证据中并不能证实该工作人员能够代表公司作出意思表示,且其在录音中称赔偿是需要公司的审批流程,故不能认定是风行公司作出了赔偿承诺。 本院认为,**在本案中诉请风行公司承担财产损害的赔偿责任,其应当证明风行公司有损害行为,损害行为与其遭受的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本案中**提交的证据只能证明其房屋被水浸泡这一事实,并不能证明风行公司有损害行为。并且一楼排水管末端堵塞导致四楼的**家中被淹水,并不是一个符合常理的现象,其单方陈述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故**诉请风行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本院不予支持。 至于银海物业公司,第一,从庭审中查明,**家中淹水的事实发生至今,其物业工作人员一直在参与,在此过程中物业工作人员并未秉承实事求是的态度解决问题,未在第一时间将发生在其管理范围内的事情进行查明,导致纠纷拖延未解,矛盾加剧;第二,在本案中银海物业公司对其项目银海山水间物业服务中心出具的对其不利的情况说明不予认可,表示对此并不知情,该份证据的内容真伪不明,本院亦未予认可,但是据此可以看出银海物业公司管理较为混乱,未尽到一般的物业服务义务,在本案中应当负一定的赔偿责任。本案中**确实存在损失,却并未举证其损失的具体数额,综合案情,本院酌情认定银海物业公司赔偿**损失5000元。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原告**对被告昆明风行防水材料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被告昆明银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赔偿原告**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350元(原告**,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300元,被告昆明银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以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两年。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