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华联商厦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华联商厦有限责任公司与***、淮南市山联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皖0404民初966号
原告安徽华联商厦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淮南市山联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华联商厦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淮南市山联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华联商厦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淮南市山联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华联商厦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淮南市山联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丁 婕
书记员 胡大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