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建民拆房有限公司

杭州建民拆房有限公司、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浙0105执244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杭州建民拆房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塘河路110号111室。
法定代表人:翁建民。
被执行人***,男,1969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拱墅区。
被执行人***,男,1973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拱商初字第341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夏立军发出执行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之日起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民事判决书已确定:一、被告***、夏立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杭州建民拆房有限公司赔偿损失300000元。二、驳回原告杭州建民拆房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所有的牌照为浙A×××××机动车。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琰
审判员洪影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