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建民拆房有限公司

某某与杭州建民拆房有限公司、谢定勇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105民初3680号
原告:***。
被告:杭州建民拆房有限公司,住***塘河路110号111室。
法定代表人:翁建民。
委托代理人:***、***,浙江泰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娟诉被告杭州建民拆房有限公司、***、夏立军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98元,减半收取计2949元,由原告***负担,本院准予免交。
审判长***
审判员于天麟
人民陪审员盛伟

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王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