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浙0105执2449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杭州建民拆房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
法定代表人:翁建民。
被执行人***,男,1969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拱墅区。
被执行人***,男,1973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
本院立案执行申请人杭州建民拆房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5)杭拱商初字第3418号民事判决书。经排查,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余额不足,已冻结银行账户多个,查封并处置被执行人***名下机动车,无房产、股票、电子商务、理财产品、工商等其他财产线索反馈。因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琰
审判员洪影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