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2民终57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钞国际贵金属有限公司,住所地曹妃甸工业区综合保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刘月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严冬,河北冀信律师事务所**分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妃甸二十二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曹妃甸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郭庆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恒,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汤海潮,该公司法律顾问。
上诉人**中钞国际贵金属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曹妃甸二十二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2018)冀0209民初30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2018)冀0209民初301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中钞国际贵金属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5229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苗立柱
审判员 徐志辉
审判员 杨鹏章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莎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