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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文化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安鑫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民辖终8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山市文化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路**建设南路增**。
法定代表人:韩铁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丰泽东路**(自编**楼X1301-G3452。
法定代表人:张为结。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山市公路养护管理处,住所,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大里路**div>
法定代表人:刘树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山天昱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学院南路街道办事处院内v>
法定代表人:魏兴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魏兴元,男,汉族,1978年9月23日出生,住河北省唐山市路**。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姚金山,男,汉族,1970年10月7日出生,住河北省唐山市路**。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山天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天昱金元**楼****v>
法定代表人:洪剑辉。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山市交通运输局,住所地:河北省唐,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大里路**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负责人:蔡洪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山曹妃甸二十二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工业区11加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郭庆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宫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南宫市凤凰路**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李新颖。
上诉人唐山市文化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唐山文旅集团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及原审被告唐山市公路养护管理处、唐山天昱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魏兴元、姚金山、唐山天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唐山市交通运输局、唐山曹妃甸二十二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南宫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企业借贷纠纷管辖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民初2602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唐山文旅集团公司上诉称:首先,本案为保理合同纠纷,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商事审判工作中的若干具体问题》的相关规定,该文件中就关于保理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其内容为“基础合同的存在是保理合同缔约的前提,保理合同与基础合同是相对独立的两个合同……保理商以保理合同为依据向基础合同债务人主张债权的,并不能以此约束债务人,债务人仍可以此抗辩”,由此可知,在保理合同纠纷中,债务人能够根据其与债权人的基础合同对保理商进行抗辩。在本案中,唐山文旅集团公司与唐山天昱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之间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唐山天昱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之间是保理合同关系,因此,若将唐山文旅集团公司列为本案被告,首先应确定的是本案案由是否适用的问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与保理合同纠纷在非基于同一法律事实、同一法律关系情况下是不应合并审理的。唐山文旅集团公司与唐山天昱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是否有债权、双方的合同权利义务是否有争议、债权金额及是否到期均需另案查明。其次,即使本案唐山文旅集团公司可以列为适格被告,所能依据的法律关系也只能是唐山文旅集团公司与唐山天昱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之间基本的债权债务关系,应收账款债权转让属于合同中权利的转让,***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未能证明其接受债权转让时不知道唐山文旅集团公司与唐山天昱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之间有管辖协议,或者保理合同《补充协议》另有约定且唐山文旅集团公司同意,因此,***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应当受到基础合同约定管辖条款的约束。唐山天昱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将《总承包施工合同》中对唐山文旅集团公司的应收账款债权(是否有债权以及金额均不能得到确定)转让给***公司,属于合同中权利的转让,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三条规定,原管辖协议是对受让人依然有效的。虽然唐山天昱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达成了保理合同的《补充协议》,但唐山文旅集团公司并不是该合同的当事人且没有在上述合同上签字,故不应受《保理合同》的约束,因此,在***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唐山天昱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债权转让关系中,***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未与唐山文旅集团公司重新达成管辖约定且原合同管辖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原合同管辖约定当然仍有效。根据前文所述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理合同纠纷中涉及问题的规定,本案唐山文旅集团公司是能够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以其与唐山天昱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之间的基础法律关系对本案的管辖问题提出异议并得到支持。再次,唐山文旅集团公司认为保理合同适用的当事人范围为保理合同签订时已经与卖方签订有合同或者已经产生债权的相对方,不应包括保理合同签订后与才与卖方形成合同关系的相对方,后者即便存在后续的债权也仅应以债权转让案由加以审理,而非保理合同纠纷中一并审理(深圳中院确定的本案案由为企业借贷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商事审判工作中的若干具体问题》七、关于保理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问题中第二条第一款中“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基础合同是成立保理的前提”及第二款中“对于未来债权能否作为保理合同的基础债权的问题,在保理合同订立时,只要存在基础合同所对应的应收账款债权,则即使保理合同所转让的债权尚未到期,也不应当据此否定保理合同的性质及效力”可以确定,对于保理合同签订后卖方又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不应作为保理合同适用范围。本案中,唐山文旅集团公司与唐山市天昱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时间为2018年8月1日,而本案保理合同签订的时间为2017年12月12日。本案中唐山文旅集团公司不应作为被告,唐山文旅集团公司与唐山市天昱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及权利义务不应在本案中一并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及前文论述,***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作为原告对唐山文旅集团公司提起诉讼,应根据唐山文旅集团公司与唐山天昱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基础合同约定或者上诉人住所地确定管辖,而基础合同约定的管辖与唐山文旅集团公司的住所地是一致的。因此,本案对唐山文旅集团公司提起的诉讼应由唐山文旅集团公司住所地的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无管辖权。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因此,本上诉案主要审查上诉人唐山文旅集团公司的管辖权异议是否成立。
本案为保理合同纠纷,保理合同是应收帐款债权人将现有的或将有的应收帐款转让给保理人,保理人提供资金融通,应收帐款管理或者催收、应收帐款债务人付款担保等服务的合同。保理合同纠纷的管辖适用债权转让的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三条规定:“合同转让的,合同的管辖协议对合同受让人有效,但转让时受让人不知道有管辖协议,或者转让协议另有约定且原合同相对人同意的除外。”在***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提起的本案诉讼中,***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保理商)与唐山市天昱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卖方、债权人)于2017年12月12日签订了案涉编号AXD-TSTY-20171212《公开型有追索权国内保理合同》,同时天昱市政公司将其对唐山市公路养护管理处(债务人)编号为S252-2016-04《工程施工承包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转让给***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因保理融资债务逾期,***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天昱市政公司于2019年4月16日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天昱市政公司将对唐山文旅集团公司《唐山市文化广场提升发行工程-绿化提升改造设计施工一体化总承包(EPC)施工合同》等四个工程施工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转让给***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因此,***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作为原告对唐山文旅集团公司提起诉讼,应根据唐山文旅集团公司与唐山天昱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唐山市文化广场提升发行工程-绿化提升改造设计施工一体化总承包(EPC)施工合同》的约定确定管辖,即由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无管辖权。原审法院仅以***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唐山市天昱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公开型有追索权国内保理合同》有管辖协议为由,裁定驳回唐山文旅集团公司的管辖异议不当,本院予以纠正。唐山文旅集团公司请求将本案中***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对其公司提起的诉讼移送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至于本案中***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诉唐山市公路养护管理处、唐山天昱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魏兴元、姚金山、唐山天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唐山市交通运输局、唐山曹妃甸二十二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南宫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部分,由于上述当事人没有提出管辖异议或上诉,宜由原审法院继续审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维持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民初2602号之一民事裁定第二项;
二、撤销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民初2602号之一民事裁定第一项;
三、本案中***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对唐山文旅集团公司提起的诉讼移送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江 萍
审判员 苏大清
审判员 王晓琴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周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