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崇友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与合肥崇友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1523民初3275号
原告:***,女,1963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安徽省舒城县,公民身份号码:3424251963********。
委托诉讼代理人:***,舒城县庐镇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合肥崇友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站西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合肥崇友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