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浙0111执2242号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杭州灵峰房业拆迁有限公司、富阳灵峰房业拆迁有限公司黄山分公司、敖顺才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于2016年1月29日作出的(2015)杭富城商初字第1202号民事调解协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2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60000元,执行费38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杭州灵峰房业拆迁有限公司已支付案款40000元,申请执行费3800元,余款暂无一次性履行能力。现经执行查明,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分期付款并同意本案执行程序终结。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6)浙0111执224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可以拨打“63327110”执行专线进行举报,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健椿
审 判 员 李中林
代理审判员 吴江龙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凌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