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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52某某与某某、江苏天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981民初2952号 原告:***,男,1965年1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东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东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东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东台市范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天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20900000000756,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疏龙东路43号5楼。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单位工作人员。 原告***与被告***、江苏天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5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事实较为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杨 彬 代理审判员 华 佳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汪 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