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981民初2952号
原告:***,男,1965年1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东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东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东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东台市范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天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20900000000756,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疏龙东路43号5楼。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单位工作人员。
原告***与被告***、江苏天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5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事实较为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杨 彬
代理审判员 华 佳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汪 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