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522民初1718号
原告:***,男,1970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信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信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
被告:安阳中嘉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高新区海河大道中段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0066091254XL。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安阳中嘉业投资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 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