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州煤电集团金能煤业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静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晋0926执10号
申请执行人:***,男,山西省静乐县人。
申请执行人:***,男,山西省宁武县人。
申请执行人:周存正,男,山西省宁武县人。
申请执行人:***,男,山西省静乐县人。
被执行人:霍州煤电集团金能煤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孔明俊,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周存正、***诉霍州煤电集团金能煤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周存正、***于2017年6月28日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静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静民初字第7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李俊山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 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