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静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926民初232号
原告:山西宏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五龙口街东华苑E2-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杨某1,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某,女,山西嘉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霍州煤电集团金能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忻州市静乐县娘子神乡曹峪村。
法定代表人:杨某2。
原告山西宏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霍州煤电集团金能煤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立案。原告山西宏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该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宏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35元,减半收取2318元,由原告山西宏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变英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