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静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926民初733号
原告:静乐县广厦物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926MA0GULYE3Y(1-1)。
法定代表人:李某。
被告:霍州煤电集团金能煤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597350221G。
法定代表人:杨某。
原告静乐县广厦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霍州煤电集团金能煤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2日立案。原告静乐县广厦物业有限公司在收到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静乐县广厦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 慧 英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王美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