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524财保13号
申请人:山东东阿四方建安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东阿经济开发区霞光路南中亚钢铁对过。
法定代表人:张树军,经理。
被申请人:东阿县陈集镇任集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东阿县陈集镇任集村凤凰社区**。
负责人:郭云山,主任。
被申请人:东阿县陈集镇任集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东阿县陈集镇任集村。
负责人:郭恒来。
申请人山东东阿四方建安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东阿县陈集镇任集村村民委员会、东阿县陈集镇任集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东阿县陈集镇任集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为便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申请人山东东阿四方建安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东阿县陈集镇任集村村民委员会、东阿县陈集镇任集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银行存款×元或查封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东阿县陈集镇任集村村民委员会、东阿县陈集镇任集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银行存款×元或查封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元,由申请人山东东阿四方建安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当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赵学禄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付茂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