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东阿四方建安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东阿四方建安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524民初1746号
原告:***,男,1996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东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瑞光,阳谷新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甜甜,女,1988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东阿县,系原告***的姐姐。
被告:山东东阿四方建安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阿经济开发区霞光路南中亚钢铁对过。
法定代表人:张树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超超,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东东阿四方建安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审理过程中,原告称其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并履行,并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6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刘思源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雷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