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24财保225号
申请人:聊城市永佳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阿县齐南路南首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69968840X1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东阿四方建安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阿县经济开发区霞光路南中亚钢铁对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245589424356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于2022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其他财产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东阿四方建安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00000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聊城市永佳砼业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