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24民初2855号
原告:***恒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阿县***S710与鱼山路交叉口北30米路西南数第二间门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山东东阿四方建安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阿经济技术开发区霞光路南中亚钢铁对过。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恒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东阿四方建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恒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恒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恒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15元,由***恒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芳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