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金泓电气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桂林金泓电气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国电远鹏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桂0305民初934号
原告:桂林金泓电气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桂林市高新区骖鸾路33号润东大厦A518室。
法定代表人:秦莺戈。
被告:国电远鹏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朝阳北财经路252号。
法定代表人:左鹏强。
本院受理的原告桂林金泓电气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国电远鹏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25日以被告已于2017年5月24日结清全部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桂林金泓电气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6163元,因撤诉减半收取8081.5元、诉讼保全费4770元,合计12851.5元(原告已预付本院20933元,应退还原告8081.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 军
人民陪审员  吴丽琳
人民陪审员  卢雪琴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文瀛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