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亚美给排水设备有限公司

昆某某电器有限公司、云南亚美给排水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03民初2385号
原告:昆***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经开区云大西路105号云电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谭劲。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仲培,系云南振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鑫,系云南振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亚美给排水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云山小区综合楼408室。
法定代表人:褚国坡。
原告昆***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亚美给排水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昆***电器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云南亚美给排水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昆***电器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昆***电器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云南亚美给排水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因撤诉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04.5元,由原告昆***电器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江丽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颜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