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瑞洋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大安市新平安镇宏昇工程队、某某与吉林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工程总承包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吉0882民初1060号
原告:大安市新平安镇宏昇工程队。
经营者:***,女,汉族,1971年9月18日生,个体,现住大安市。
原告:***,男,汉族,1969年2月8日生,个体,现住大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晓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工程总承包公司。
负责人:***,职务,总经理。
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解放大路2382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常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
法定代表人:***,职务,该研究院院长。
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解放大路2382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立新,吉林天德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瑞洋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南湖大路7135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常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道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住所地:吉林省镇赉县建平乡六合村。
被告:***,男,汉族,1962年8月12日生,现住吉林省镇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帆,1986年5月27日生,现住长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1970年2月28日生,现住吉林省镇赉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安市新平安镇宏昇工程队、唐忠生诉被告吉林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工程总承包公司、吉林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吉林省瑞洋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吉林省道峰工程有限公司、闫文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安市新平安镇宏昇工程队、***于2018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安市新平安镇宏昇工程队、***申请撤回起诉,属自愿处分自己的权利,应予准许,本案无继续审理的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安市新平安镇宏昇工程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118.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大安市新平安镇宏昇工程队、唐忠生负担。
审判长胡国利
审判员王彬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奚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