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奥隆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与内蒙古奥隆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五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内08***民初3800号
原告:王福元,男,***年5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
被告:内蒙古奥隆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临河区。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内蒙古日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5月1日出生,汉族,奥隆公司副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1974年4月6日出生,汉族,奥隆公司行政部经理。
第三人马金山,男,1968年12月5日出生,回族,个体。
原告王福元诉被告内蒙古奥隆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被告苏小平、第三人马金山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2日立案。原告王福元于2018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曹洋小的撤诉。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杜信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