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姚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2325民初284号
原告:姚安县兴发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姚安县栋川镇徐官坝村委会朱大桥二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2325MA6LX9PU6C。
经营者:李安彬。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祥云,四川三才(盐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云南牟定共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牟定县城南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23217500612E。
法定代表人:黄明昌,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姚安县兴发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云南牟定共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姚安县兴发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姚安县兴发建筑设备租赁站提出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姚安县兴发建筑设备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72.00元,减半收取1,086.00元,由原告姚安县兴发建筑设备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肖光亮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雪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