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云23民终1088号
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对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云南牟定共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20)云23民终1088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0)云23民终1088号民事判决书第2页中“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云南牟定共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共和建筑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牟定县(2020)云2323民初4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补正为“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云南牟定共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共和建筑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2020)云2323民初4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