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天工建业有限责任公司

***、***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722民初120号
原告:***,男,1965年9月8日出生,现住民乐县。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男,1977年12月10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乌江镇平原村六社人,现住张掖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张掖市天工建业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7102564735。
法定代表人:支国喜,系该公司经理。
地址:张掖市国道312线2746公里北侧500米。
原告***诉被告***、张掖市天工建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13元,减半收取25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毛学会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智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