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702民初1343号
原告:张掖市天工建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支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甘州区三闸镇红沙窝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1,系该村主任。
被告:**2,男,出生年月不详,住甘肃省张掖市。
原告张掖市天工建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甘州区三闸镇红沙窝村村民委员会、**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1日立案。原告张掖市天工建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掖市天工建业有限责任公司以“已与被告协商解决并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掖市天工建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19元,减半收取209.50元,由原告张掖市天工建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院给原告退还209.50元。
审判员 康文玥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符晓婷